京都吕志轩律师接受《法制日报》的采访谈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骗局的真相
2019-12-31 字号
据统计,近两年来利用P2P网络借贷从事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也迅速蔓延。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的11倍、16倍和39倍。究竟何为P2P网络借贷,不法分子如何骗人?
所谓P2P网络借贷,一般地解释是,其为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信息中介机构,通过一些公司开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借款方与贷款方(投资方)的交易提供便利,平台为双方交易的达成进行撮合,收取手续费。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只能是借款方,而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不法人员通常并不是只提供交易平台,而是通常以“担保”、“保证收益”类宣传,通过论坛、网贴、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机构组织和人员进行所谓的投资,实则利用这种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志轩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他曾经接触过的二个案件,可以还原不法人员是如何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敛财的。
案例— :以自己作为平台非法敛财
自2011年2月以来,犯罪赚疑人周铭对外宣称其“某某投资”是从事民间网络借贷的P2P平台,吸引投资人创建账户并充值,随后其利用掌握的40多个虚假会员账户频繁发布虚构的借贷协议,以高回报吸引投资。由于贷款到期后,平台会将本金加较高的利息转入投资人的网站账户,投资人可顺利提现转入真实银行账户。为此,众多投资人误将“某某投资”当作可靠的P2P网贷平台,纷纷投资。
但实际情况是,周铭将其自己作为融资平台,投资者资金全部进入的是周铭的个人银行账户,“某某投资”网站发布的贷款协议中85%以上属于周铭虚构的项目。
以此方式敛财,资金链出问题是迟早的,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网站数据初步统计,周铭向全国30余个省市1600余名投资人进行集资。侦查机关发现,他利用平台接收的资金直接用于自己巨额消费。仅2013年,他用以购买车辆等高档消费品及奢侈品的金额超过几千万元,公安机关已查扣其购买的豪华品牌车辆数辆及奢侈品若干。侦查机关虽全力追缴涉案资产,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但还尚有1100余名投资人约3亿元人民币本金没有归还。
2014年4月14日,犯罪嫌疑人周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例二 利用平台投资模式犯罪
2013年5月,邓亮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邓亮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其朋友李泽明任运营总监。2013年6月19日,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两人确实有意向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实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率会超过6%,并且不能按时收回。为了做到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邓亮就决定通过其名下的企业以及其私人物业来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随后,邓某挪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设立公司、购置商铺、办公楼并以物业进行抵押贷款,将利息偿还投资人。
2013年9月至10月间,爆发P2P平台倒闭潮,投资人出现密集提现,导致东方创投出现资金链断裂。截至2013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网络平台共吸收1325名投资人存款逾1.2亿元人民币,投资人提现金额为0.75亿元,该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为0.5亿元。2013年11月2日,邓亮在走投无路情况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2月18日,李泽明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侦查机关在经过9个月的调查取证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依法对“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的邓亮和李泽明作出判决,判决邓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李泽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吕志轩分析说,银监会虽然至今未出台有关P2P的法律规则,但相关的监管意见还是很明确的,即P2P的定位是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机构,不能介入任何一方。有一定行业门槛,具备一定风控能力,资金要交由第三方托管,不能承诺高息回报,明确收费机制。否则就可能出问题。不能以没有法律规定为借口,违背P2P网络借贷的本质属性而行非法集资之实。(文中周铭为化名)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