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设立的信托真的有效吗?
2019-12-31 韩良家族信托团队 字号
【摘要】家族信托的设立关系到一个家族几代人的利益与家族事业的兴衰,因此,家族信托是否有效设立至关重要。本文将以我国《信托法》为基础,从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财产和信托行为四个方面出发,阐述设立信托的生效要件。
家族信托的设立关系到一个家族几代人的利益与家族事业的兴衰,因此,家族信托是否有效设立至关重要。我国《信托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设立信托的生效要件,一旦违背这些要件,就可能使当事人心血付诸东流,设立的信托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在设立信托时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那么设立信托究竟要遵循哪些要件呢?下面将为大家一一介绍:
一、家族信托要具备合法的信托目的
根据《信托法》,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托大致分为两类,即违法信托和欺诈性信托。
(一)违法信托
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此外,为了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获得某种利益的人获取信托利益而设立家族信托,该信托目的也是违法的,属于无效的信托;另外,家族信托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
(二)欺诈性信托
欺诈性信托是指委托人以损害其债权人利益,即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欺诈性信托构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信托法》明确禁止债务人利用信托从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其客观后果导致债权人难以实现其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该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信托法》规定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
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善意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不影响善意的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二、家族信托主体的适格性要件
设立家族信托,必须要有适格的信托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家族信托的最终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实践中一般是家族事业的创始人或夫妻等。除此之外,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托人的主体资格
理想的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应该是具有从事信托业务的牌照,能够在其名下承接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并具有进行家族财产管理和家族事务管理的能力和资质,具有强烈的信义与尽责精神,能够长期存在的法人或者机构。实际上,在现代社会,全部满足以上条件的受托机构,不仅在我国没有,在信托文化非常发达的英美国家也很难找到。因此,综合起来,受托人应该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以上的主体资格条件:具有从事信托业务的牌照、具有从事财富管理与资产管理的资质与能力、具有从事家族事务管理的资质与能力。
(三)受益人的主体资格
家族信托受益人的产生,原则是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范围广泛,一般没有限制性要求,委托人的亲属、家族企业的员工、其他需要帮助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此外,胎儿也可以成为家族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但需注意,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国人取得某物或者某项权利有限制性规定,而该物或者该项权利为受益权的客体应当移转给该外国人的,则外国人不得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三、信托财产的生效要件
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否则存在使家族信托无效的法律风险。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即不但包括有形财产还包括无形财产,具体包括货币、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艺术品与收藏品等。不得以非法的财产设立家族信托,不得以不存在的财产设立家族信托、不得以权属不清的财产设立家族信托、未经批准不得以限制流通的财产设立家族信托、
四、信托行为的生效要件
信托行为需要包括两个要件,一是主观要件,即当事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为;二是客观要件,即信托财产的转移行为。另外,依法需要办理信托登记的信托,则应当办理信托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