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无所遁形,资产裸奔的年代来临了
2019-12-31 字号
作者:韩良家族信托团队
【摘要】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意为“统一报告标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的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AEOI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的一部分。CRS的出台将实现全球多国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意为“统一报告标准”,它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的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AEOI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的一部分。
截止至2017年12月21日,全球已有102个国家承诺最迟将在2018年9月实现CRS下第一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另外有3个国家承诺在2020年实现CRS信息交换。
这一标准与原来的情报交换相比,有两个突出变化,一个是“自动”,一个是“批量”。所谓自动,就是各缔约国收集对方国家纳税人在本国的金融账户信息,按年主动向对方国家发出;所谓批量,就是每次主动交换的情报并不是有关国家某个纳税人的单一信息,而是尽可能将掌握的该国所有纳税人的账户信息进行交换。
疑问一:CRS信息报送主体有哪些?
1. 存款机构
存款机构指按照银行或类似行业的通常规程接受存款的机构。
2. 托管机构
托管机构指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作为主要业务的机构。如果该机构在账户认定前一年的12月31日为止(或非公历年会计期间的最后一天)的三年间持有金融资产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收入总计大于或等于其总收入的20%,即为该机构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作为主要业务。该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其存续期间计算。
3. 投资机构
投资机构指:
(1)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2)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或者第(1)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3)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
4. 特定保险机构
特定保险机构指开展或支付相关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控股公司)。
疑问二:哪些信息内容会被收集?
具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报告在其开户的被报告账户的如下信息:
1.作为账户持有人(被报告人)的姓名、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如为自然人)出生地和出生日期。如账户持有人为机构的,且在经过规定尽职调查程序后确定有一个或多个控制人为被报告人的,需报告该机构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以及每个被报告人的姓名、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和出生地。
2. 账号(无账号时同等功能信息资料);
3. 金融机构的名称和识别号(如有);
4. 公历年度末单个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余额为零,同时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
5. 对于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或其他适用的报告期间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因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
6. 对于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或其他适用的报告期间内全部已支付或者记入贷方账户的利息;
7. 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或其他适用报告期间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