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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连带风险简析

2019-12-31 字号

  作者:韩良  李子尧

  【摘要】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民营企业家、其家庭与公司之间建立了一道“防火墙”。但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普遍存在的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账目混乱等问题,导致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进而为企业家带来连带风险。

  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民营企业家、其家庭与公司之间建立了一道“防火墙”,正常情况下,公司债务不会波及到民营企业家和他的家庭,民营企业家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几乎普遍面临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和账目混乱的问题,导致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进而使企业家个人、家庭的财产暴露在风险之下。

  (一)公司设立阶段面临出资不合法的风险

  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设立公司的过程中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违反法定和约定的出资义务,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公司设立阶段,股东出资不合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等。

  2.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指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出资,包括货币出资的数额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

  3.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

  (二)公司经营阶段面临财产混同的风险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界限非常模糊,以致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导致债务主体是公司还是股东无法区分。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股东与公司间混同。指股东与公司彼此不分,股东挪用公司资产,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

  2.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导致关联公司间混同。指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之间混同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3.公司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还面临与外在投资者进行业绩对赌以及对公司融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风险。一旦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佳或者不能偿还贷款,公司股东的股权价值就要大幅下降或者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如事先没有设计好风险防范措施,公司的股东会遭受很大的损失或者很可能回到“一贫如洗”的状态。

  (三)公司因清算注销行为不合法而导致股东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公司清算 和注销必须履行合法的行为和程序,如公司清算注销行为不合法,公司即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清算注销行为不合法的具体表现如下:

  1.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股东即办理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也要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向股东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未在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过错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民营企业家在企业创业、发展以至于清算阶段都要面临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对于承担股东连带责任的风险,在防范上可从以下着手:

  1.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企业家们在涉及公司出资、经营、清算等事宜时

  应该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

  2.运用家族信托将个人或者家庭资产与企业财产严格隔离,实现财产独立。

  运用银行保险等金融工具,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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