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025-85231119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可转债与优先股

2019-12-31 字号


  作者:苏旭


  【摘要】优先股与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并购重组重要的支付工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优先股,是一种通过限制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换取优先分取公司利润及剩余财产的类别股,在中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下,其发行受到一定限制。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本质上是公司债券和股票期权的结合。其在票面利率、发行要求、转换时间和转股价格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债券的特点。


  一般来讲,上市公司参与并购重组的常用工具是普通股,但除此之外,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也是可用的选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本文对优先股与可转债作一介绍。


  一、优先股


  (一)优先股的含义


  所谓优先股,根据《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开始正式登上中国的历史舞台。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公开、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进行了规定。就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而言,《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应当相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时限的,须申请中国证监会重新核准。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各次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次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这实际上是借鉴了美国的“储架发行”制度。


  (二)优先股的特征


  优先股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优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二是: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第一项特征可以细化为优先分配权和剩余财产优先受偿权。第二项特征指的主要是优先表决权的限制。表决权限制是指除特殊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这里的特殊情况,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是指:(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优先股的限制


  就对优先股权利的限制而言,《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除本指导意见另有规定以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另外,《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也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一般而言,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和表决权。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并不禁止发行具有不同表决权的优先股。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可转债的含义


  目前发行可转债的主要依据为2006年5月6日通过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就可转债的本质来讲,可转债是公司债券和股票期权的结合。其持有人可以选择一直持有债券,取得公司本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公司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正是因为可转债的上述特征,所以也被称为“保证本金的股票”。


  除普通的可转债之外,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还可以公开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谓分离交易可转债是指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券。其实质是债券与认股权证的结合。


  (二)可转债的特征


  1。票面利率一般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其原因在于可转债在约定的条件下可以转换成股票,通过股票的增值能够获得更高的收益。


  2.对发行公司有严格的财务和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可转换公司债券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4.可以约定提前赎回、回售和向上、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条款。(《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所谓的转股价格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券转换为每股股票所支付的价格。当股票价格波动时,只有允许根据股票的波动修正转股价格,才可以通过增减股票的转换比例以平衡投资者和并购方利益。


全国免费
咨询电话

025-85231119

15365101119

一键呼叫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