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投资者对德国金融机构收购和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9-12-30 字号
欧洲金融危机已经被世界 关注了一年多。把欧洲金融机构的弱点作为报道头条的文章比比皆是。然而,无需过多深入研究即能发现,在欧盟,不同的国家遭受这场危机影响的程度有着巨大的 区别。德国,作为欧盟的最大经济体,拥有相当雄厚的经济基础,国内生产总值的持续增长、以及几十年来的最低失业率以及相当稳健的财务部门使得德国在欧盟独 树一帜。但是,与此同时,德国公司的价值亦被欧盟整体环境的负面影响所拖累。低廉的估值吸引了许多外国投资者赴德收购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德国企业。
然而,有一点必须提醒投资者注意:根据德国的法律,任何重大收购(即10%的股份或股票权),无论是对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或者养老基金,本国或外国的投资者都必须在德国联邦银行市场监管局(BaFin)备案,这同样适用于现有股权增加超过一定限值的情况。德国联邦银行市场监管局(BaFin)也有可能拒绝投资项目的申请,比如最近的德国BHF银行收购投资项目就遭到否决。BHF银行有1700名员工,其历史可追溯到19世纪50年代。在过去的18个月里,BaFin两次否决BHF银行向潜在买家的转让申请,即:2011年的夏天,BaFin否决了BHF银行转让给列支敦士登银行LGT的申请;2012年年初,RHJ试图在没有共同投资者的情况下收购BHF银行,也同样遭到了BaFin的否决。
现在,一批新的投资者也面临同样的遭遇,其中包括来自中国的复星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联合美国投资者RHJ国际,德国汽车制造商宝马公司的主要股东-投资公司BlackRock和Stefan Quandt 正试图向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收购BHF银行。而且,双方已于2012年9月签订了购并BHF银行的合同,合同金额高达5.01亿美元。然而,因BaFin仍未批准该交易,所以股份的转让仍尚未完成。
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本文旨在向中国投资者介绍德国法律和中国法律中关于中国投资者对德国金融机构进行收购和投资的相关规定。
德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负责对德国金融体系进行监管的机构是德国联邦监管局(简称BaFin)。任何一方希望在德国开展银行业务,都需要获得BaFin的书面许可。BaFin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由联邦银行监督办公室、联邦证券交易监督办公室和联邦保险监管办公室联合组成的机构。其拥有约2000名员工,监管对象包括约1880家银行、700家金融服务机构、600家保险企业和30家养老基金会,以及约5900家国内投资基金会和77家资产管理公司。
对银行进行监督的,除了BaFin以外,还有德意志联邦银行(Deutsche Bundesbank)。两个机构共同承担着对德国银行的监督事务,其中BaFin对银行进行全面的监督;而联邦银行,作为持续监管过程中的一部分,其职责在于分析各机构需要定期提交的报告和申报表,并评估他们的资本是否充足,以及风险管理程序是否正当等。
其次,任何投资者想要在德国设立银行,开展银行业务,均须获得BaFin的书面许可。对于这一点,则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
第一、一个新的机构必须有其拥有最低初始资金的记录。比如投资银行,其初始资金最低为73万欧元,而对于存款信贷机构,则至少为500万欧元。
第二、该机构必须有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两者都必须是“适当的人选”。“适当的人选”指的是在迄今为止的职业生涯中有足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来正确地履行新的工作的相关人士。BaFin会检查其有无犯罪纪录及其商业登记情况,以核实其是否为可靠(即‘适当的’)人选。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相关机构申报重大参与权益持有人及其所参与权益的份额。任何上述人员必须是“适当的”人;否则BaFin可能会拒绝授予其许可证。
第四、申请许可还必须提交一份业务计划,以说明拟定业务的性质、组织结构和拟定的内部控制制度。BaFin会审查申请人是否已准备好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来正确地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一旦机构成立,BaFin会对其进行持续监督。作为持续监督过程的一个环节,BaFin会监督该机构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资产负债表外交易产生的风险。同时,BaFin也会监督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第六、如果高层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资格,BaFin可能会要求监事会开除该管理人员并以一位特殊专员来取代之。当然,BaFin也可能授予这名特殊专员监事会的权力。
同时,投资者还应注意 BaFin在决定是否批准一项收购时,还会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在审查过程中,BaFin会主要考虑即将对操控收购德国目标公司的个人或公司是否可靠。所谓“可靠”,是指将对金融机构施加影响的该人员或公司是否能够确保对其目标项目进行正确并合法的管理。而“不可靠”则指:收购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过刑或屡次违反商业道德。另外,如果有迹象表明,收购方有意转移其收购目标项目的资产,或计划分割该收购项目,BaFin就会否决这项收购。 最近发生了一起因缺乏可靠性而被否决的案例:BHF银行拟向列支敦士登银行LGT表示出售意愿,就因缺乏可靠性而遭到否决。这主要是因为LGT在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公开其在列支敦士登的未纳税款的德国客户方面所提交的文件披露不够充分,因而不能满足Bafin关于“可靠性”的相关要求。
其次,对于收购德国银行,依据德国法律,相关投资者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BaFin监督的对象不仅涉及到正在进行的业务,还会涉及银行权益并购事项。根据《德国银行法》:任何重大收购(即涉及到10%的股份或表决权),无论是在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或者养老基金,本国或外国的投资者都必须在BaFin备案。这项备案规定不仅适用于购买股份的公司,也适用于与收购公司有合同关系的公司。举个例子:假设某中国A公司想收购一家德国金融机构15%的股份,该公司是中国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B公司是一家由中国C公司拥有其60%股份的子公司,C公司是上市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其所有的股票价值都自由浮动。 在这个并购案例中,A、B、C三家公司均须向BaFin备案。在计算比例时,公司A购买的股份将全部计算到B和C两家公司头上(而不是仅仅15%中的60%即9%)。
第二、对于投资者来说,特别是对于大型集团公司,可能要向BaFin提交大量的文件。这些所要求提供的文件包括:
1. 证明个人身份或公司是否依法存续的文件(如经过认证的翻译文件,公司注册的相关信息等);
2. 管理人员和股东名单,包括管理人员简介;
3. 业务活动的详细说明;
4. 收购目的的详细说明;
5. 集团内所有公司的名单;
6. 前三个财政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和管理报告;
7. 前三个财政年度的现金流量及部分报告;
8. 收入来源的列表和说明;
9. 其控股公司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
10. 前三个财政年度的综合年度财务报表;
11. 前三个财政年度的综合年度财务报表的报告;
12. 信用评级。
在将上述一系列必要的文件进行备案以后,BaFin在90个工作日内评估这项交易并提出反对意见。若存在任何问题,BaFin也会尽早与其沟通,并寻求可行的解决办法。
尽管从传统意义上来说,德国当局往往很官僚化和僵化,但BaFin却是一个非常现代的、以业务为导向的权威机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官员都是直接从律师事务所或银行雇佣,这些人对银行领域的业务非常熟悉。而BaFin的审查也不单单是一个官方的行为,实际上也可能成为一项交易的搅局者。如果BaFin否决了一项交易,相关方可以在其开始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前,向法院提出异议。但是,任何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都会面临巨额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些外国公司的收购计划因收购目标的所在国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遭到否决。这也有可能发生在德国。因为依据《德国对外贸易和支付法》规定,如果非欧盟成员的一方希望收购一家德国公司的25%或更多的股权,德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可以决定在签订收购合同的三个月内对该投资立案审查,以决定其是否威胁到德国的公共政策和国家安全。 在审查立案后,买家必须提供所有有关收购的信息。联邦经济和技术部可能在两个月内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同意该收购项目,或者直接予以禁止收购。如果该部 门在此期间没有作出任何行动,则以后也不可能审查该项目。收购只有在威胁德国公共政策或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才会被限制或禁止。这个威胁必须是一个真正的、足 够严重的、会影响到社会根本利益的威胁,所以也只见于罕见的特殊案例。
为了获得确定的权威许可,投资者可在收购结束前从联邦经济和技术部申请“无异议书”。这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证书可证明该投资不会危害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
然而正如上面所说,德国鼓励投资,特别是鼓励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无需国内共同股东或发起人联合,就能收购德国公司高达100%的股份。同时,外国股东与国内股东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一家德国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可能完全由境外投资者指定。
对于中国投资者到国外进行收购和投资,中国法律的规定
首先,中国投资者想要进行海外收购必须满足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在开始海外投资之前须分别获得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许可。
最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若获得通过,国家发改委只接受中国公司在能源领域对外投资额超过3亿美元和非能源领域对外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而投资额低于上述数额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地方一级发改委受理。如果投资者已获得发改委的许可,接下来就得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在经过商务部的详细审查之后,可获得海外投资许可证。 在获得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许可之后,投资者接下来就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转移的许可。
中国投资者在进行对外投资时还得了解我国银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2008年公布的一项规定,中国的银行借钱给企业用于兼并和收购行为是被允许的,而这在以前是被禁止的。但是,上述借款不得超过收购款总额的50%,以及银行净资产的5%,借款期也不得超过5年,同时借款人还得提供足额担保。政府相关主管机关也会对所有海外投资项目进行持续监管,同时中国在海外的投资者也应尽到持续向有关机关提交报告的义务。
以上是对所有的境外并购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至于对金融机构这一特殊行业的境外并购目前尚未特别制订相关法律。但早在2008年就由财政部牵头、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协调配合,正在拟订金融机构境外并购管理办法,该“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境外并购活动,促进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金融机构境外并购的一些原则进行了规定。如对于国有金融机构境外并购,财政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等。该意见稿将符合取得境外金融机构20%以上、交易金额达10亿美元以上等条件的境外并购项目定义为重大项目,重大项目涉及国有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和财政部沟通。若出现两家(含)以上境内金融机构都对重大项目提交境外并购意向报告时,监管部门可协调由一家金融机构或者由多家金融机构联合参与。
一般说来,上市中国公司对于德国联邦银行市场监管局(BaFin)所需的大多数文件材料,都较易提供。因为依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要求公布上述大部分信息。然而在信用评级上,中国公司却很难达到BaFin的要求。因为目前的资本市场普遍存在着高风险,而中国公司规模相对偏小,独立性又差,从而导致其抵抗风险的能力较低。这就意味着中国公司的信用评级也低。因此,中国企业的信用评级也就难以达到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的标准。
回到BHF银行的收购悬而未决这一案例上,在2012年11月下旬,该项目的潜在投资者,包括中国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尚未向BaFin提供必要的文件供审查,但媒体却已经报道了这项收购决议。这是相当不寻常的,特别是在经历了尝试收购BHF银行却遭遇失败之后,更是如此。由此看来德意志银行和买方并不明确BaFin到底需要什么。而BaFin其实是希望BHF银行具备更高的安全性,并希望财力雄厚的投资者作出一份更强有力的承诺。但似乎BlackRock,Stefan Quandt和复星都不想作出这份承诺,大概是出于目前仍不明朗的金融环境,同时存在的高风险性等原因。因此,BaFin也很可能再次否决BHF银行的出售。
总而言之,随着全球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全球范围内的商业活动也比以前越来越常见,随之带来的法律风险也会相应增多。所以笔者建议企业投资者在开展海外业务前必须做好全方位的准备,以便将风险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