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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铭律师:公交车司售人员需事前提醒、制止,事后救济义务

2019-12-30 字号

 2013年3月《北京日报》记者报道,汤先生坐公交车被乘客杨某携带的开水烫伤右脚。民警要求杨某带汤先生去医院治疗并给予赔偿,杨某带汤先生去医院治疗了几次,但汤先生烫伤未愈,杨某便拒绝继续支付医药等费用,也不再接听汤先生来电。汤先生把肇事乘客杨某告到法院,索赔1万余元。汤先生称,杨某应当对烫伤承担全部责任,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京都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认为,乘客搭乘公交车虽然形成了运营合同,司售人员应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因车厢内拥挤等特殊性,公交司售人员并不适用严格的注意义务,一般只要尽到事前提醒、制止、事后救济义务,就可以免责。
        “事前制止包括发现乘客携带危险品,例如:携带尖锐的建材等物品,应该提醒其收好危险品,防止伤害他人,或者禁止其搭乘公交车。”
        刘律师还特别指出一种常见现象,一些乘客带着羊肉串、糖葫芦坐公交车,竹签子也有很大危险性,司售人员应提醒乘客收好,司机应小心驾驶,如果因急刹车造成竹签子伤人,公交车也有可能被追责。“像开水这种难以发现的危险品,司售人员不用为此负责。”            
        事后救济主要指乘客在公交车上发生意外后,司售人员应主动报警或送往医院,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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