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北京日报》记者报道,一名刘先生逛超市,被安全通道的纸箱绊倒摔伤,纸箱却是其他顾客小王、小李的,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刘先生把超市和小王、小李一起告到海淀法院,索赔医疗费1万余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京都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接受了记者采访。刘律师介绍,对于顾客在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受伤,侵权责任法有着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律师说,通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是有不安全因素,比如宾馆的旋转门设计不合理,卡伤顾客;对特殊人群的安全工作忽视或是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和提供服务等环节存在问题,比如超市地面积水,滑倒顾客等。不过,本案中涉及第三人侵权。对此,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刘律师指出,超市没有及时清除安全通道的杂物,可以认定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实际侵权人是其他顾客,所以小王、小李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当这二人不能承担责任或难以承担全部责任时,超市要承担补充责任,即法院假如支持了刘先生的诉求,但小王、小李只赔得起5000元,剩余部分则要由超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