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中国装饰(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9-12-30 宇文鸿雁 字号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后,经反复催收债务人均未支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债权及利息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经西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胜诉后,保证人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最终胜诉。
2000年3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南礼士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与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轻工”)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中国轻工”提供贷款共计54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00年3月8日到2000年9月8日;还款方式为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同时,中国装饰(集团)公司(目前已变更为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保证合同》就中国轻工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到期后中国轻工无法按时偿还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的到期债权,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分别于2002年8月22日,2003年2月25日、2003年9月25日,2004年1月7日,2004年5月14,2004年7月5日,2004年10月11日,2004年12月30日,2005年4月4日反复催收;
2005年7月2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目前已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公司”)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合同编号为2000年周字第1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540万本金加利息转让给信达资产公司。信达资产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分别于2005年7月29日,2007年7月19日,2009年7月2日,2011年6月30日,2013年6月7日在《金融时报》发布了催收公告,中国轻工截止2014年5月10日本金5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未予偿还。按照合同约定“中国轻工”到期不能偿还的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对逾期借款按日收万分之2.1的利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信达资产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轻工支付借款及利息,中国装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代理思路】
律师接受信达资产公司的委托后,就本案的法律关系和证据材料,政策背景进行梳理,认定本案的焦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本案是否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未通知担保人情况下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在《金融时报》发布的催收公告效力如何界定;不良债权转让后的利息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合同约定加收复利是否有效;报纸公告是否能中断诉讼时效等法律问题。明确以上法律焦点后,对涉及金融资产公司受让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涉及的法律规定及其会议纪要进行大量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判决结果】
本案经西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胜诉后,保证人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最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