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xx电器厂、 北京xx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9-12-30 袁长夫 字号
【案情简介】
1997年12月8日,北京xx电器厂(以下简称“电器厂)”与工商银行xx区支行(以下简称“**支行”)签署了“97年05字第072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支行”向“电器厂”提供贷款77万元,贷款期限为1997年12月8日至1998年10月8日,月利率为7.92‰。
1997年12月8日,北京xx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支行”、“电器厂”三方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1997年10月15日,1998年9月10日,1999年9月6日,1999年12月“**支行”就本案涉及的借款债权分别向“电器厂”、“电器公司”送达了催收贷款通知书;“电器厂”于1999年12月25日签署了送达回执,对上述借款予以确认。
2000年4月24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xx办事处(以下简称xx办事处)、“电器厂”、“**支行”等三方共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依据该协议“**支行”将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债权转让给“xx办事处”。
“xx办事处”受让上述债权后,于2001年3月12日、2002年2月26日、2003年4月10日向“电器厂”送达了催收函,“电器厂”签署了送达回执,2000年9月29日、2002年3月14日向“电器公司”进行了公证催收。2003年1月8日、2004年3月2日,“xx办事处”再次“电器厂”、“电器公司”进行了公告催收,“电器厂”、“电器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xx办事处”委托律师向北京市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本金、利息。
【代理思路】
一、原告(委托人)受让争议债权的合法性。
二、原债权人(出借人)与被告(借款人、担保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1)涉及出借款项的用途及实际履行事宜。
(2)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性质。
三、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相应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上诉。
袁长夫律师,1990年起在江苏省铜山县司法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工作二十余年,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对各类纠纷的成因、预防、处理等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服务理念是为客户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