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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母等与浙江某公司、蔡某某、成都某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9-12-30 智艳军 字号

  

  【案情简介】

  本案系2008年奥运大熊猫认养参与人员遭遇“5.12汶川大地震”所引发的纠纷案件。

  2008年4月30日,浙江新某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签订《公关代理合同》。双方约定,浙江新某公司委托北京某某公司就“熊猫认养及天然林保护”活动及新闻传播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北京某某公司接受委托后,自行通过“成都某某电器市场某某专业灯光音响店”和“某某动漫联盟”招募包括熊某在内的十余人,以礼仪、摄影师和演员等身份,前往四川卧龙大熊猫基地参加“奥运大熊猫认养活动”。2008年5月12日,在活动结束后返回成都的途中,因遭遇“5.12汶川大地震”与外界失去联系。熊某为此次活动中的演员之一,被公安机关确认死亡。

  熊某去世后,其母亲起诉活动的参与各方。北京某某公司负责人在此次地震中也去世,其妻子蔡某某[1]委托律师代理参加本案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熊某母的诉讼请求。

  【代理思路】

  本案中原告的女儿熊某和被告二的丈夫都在汶川大地震中死亡,无论任何一方胜诉,都毫无欣喜之情绪。虽然最后我方胜诉,但在此仍然对汶川大地震中罹难的亡灵表示沉痛哀悼。

  法庭是理性的,法律是刚性的,诉讼是残酷的。

  鉴于本案中北京某某公司与熊某无任何法律关系,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围绕这一核心点,代理人从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辩论。

  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熊某母的诉讼请求。

  [1] 因北京某某公司注销,被告变更为蔡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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