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久盛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2019-12-30 张振祖 云优 字号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企业借贷纠纷,案件历时三年,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经北京高院一审,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所律师代理原告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地产集团公司”)胜诉,主张两被告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卓京公司”)、上海久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久盛公司”)偿还2.26亿元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的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自2002年6月27日至2004年1月20日,卓京公司累计向地产集团公司借款6.3亿元(陆亿叁仟万元)人民币,用于投资上海香樟花园在建商办楼项目并将该项目用作实物出资注资于久盛公司,持有久盛公司85%股权。此后,卓京公司向地产集团公司累计归还本金4.04亿元人民币(肆亿肆佰万元)、利息2000万元人民币(贰仟万元),仍欠地产集团公司本金2.26亿元人民币(贰亿贰仟陆佰万元)及收益。卓京公司于2006年6月和2007年1月向地产集团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08年年底前偿还剩余本金及收益。后卓京公司未还款。
2005年4月5日,地产集团公司与久盛公司、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集浩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备忘录》,久盛公司承诺向地产集团公司返还本金2.16亿元人民币(贰亿壹仟陆佰万元)及双方约定的投资收益。后久盛公司未履行该承诺。
2010年9月,地产集团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卓京公司偿还本金2.26亿元人民币及相关收益;久盛公司与卓京公司共同偿还上述2.26亿元人民币本金中2.16亿元人民币及对应的收益。
北京高院一审判决结果:卓京公司向地产集团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6亿元;久盛公司对上述债务在2.16亿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卓京公司向地产集团公司支付借款产生的收益。
【代理思路】
本案的代理思路要点主要为两方面:
第一,根据地产集团公司与卓京公司之间三份投资协议内容(1、地产集团公司的投资只作为卓京公司对香樟花园项目的投入资金,而不作为地产集团公司对该项目的独立出资;2、地产集团公司的投资有明确的使用期限,到期一次归还本金及固定收益;3、地产集团公司对其投入的资金享有固定收益,未约定承担相应投资风险;4、约定如卓京公司逾期未能还款,则将香樟花园项目抵押给地产集团公司。)判断地产集团公司并未享有该项目任何投资权益,也不承担该项目的投资风险,这三份投资协议的性质名为投资实际应为借款。既然地产集团公司与卓京公司之间为借款法律关系,那么卓京公司应该就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鉴于卓京公司将香樟花园项目以实物出资投资于久盛公司、久盛公司与地产集团公司不存在任何资金往来、久盛公司在与地产集团公司及其他方签署的《备忘录》中承诺向地产集团公司返还2.16亿元投资本金及相关收益且《备忘录》已被部分履行的事实,《备忘录》中有关久盛公司向地产集团公司返还2.16亿元投资本金及相关收益的行为应属于债务加入行为,久盛公司应该与卓京公司一并对2.16亿元借款本金及相关收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卓京公司向地产集团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6亿元;久盛公司对上述债务在2.16亿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卓京公司向地产集团公司支付借款产生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