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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型关大战史书《血色雄关》名誉权纠纷案

2019-12-30 白而强 字号

  【案情简介】

  1937年9月21日至25日在山西境内发生了一场中日军队大规模的殊死决斗。双方投入的兵力:日本方面为侵华日军精锐部队第五师团(即板垣师团)的第21旅一万余人,旅团长为三浦敏事少将;中国方面由第二战区司令长官阎锡山指挥,共投入7个军兵力约8万人;加上已推进至内长城一线的八路军第115师,总人数达10万之众。这次大战,诞生了一个伟大的历史事件──平型关大捷和一个著名的历史人物──林彪。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也由此名扬天下。

  1995年,为了纪念抗日战争胜利六十周年,解放军文艺出版社组织出版了一套《中国抗日战争纪实》丛书,其中《血色雄关》一书(作者陶纯)记载了关于平型关大捷一役的相关历史。

  该书出版后,书中事件涉及到的国民党第17军军长兼84师师长高桂滋的后代对该书中某些情节提出异议,并认为这些描写“侵害高桂滋名誉权”,从而引发了一场诉讼——

  本案原、被告争论的焦点,是高桂滋率部与日军交火四天四夜之后如何放弃团城口阵地,导致整个战役失利,以及《血色雄关》一书对此的描写是否侵权。

  早在诉讼之前,出版社就已经将有关历史事实和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都告诉了原告。但是考虑到高桂滋先生后来为国家做了一些工作等因素,出版社特将该书中有关章节进行修改后再版。原告不顾出版社的善意劝告和主动修好的实际行动,在庭下索赔不成后坚持提起了诉讼。

  原告在起诉书中说:高桂滋(1891-1959、陕西定边县人),抗日战争时期任国民党第17军军长兼84师师长。在平型关战役中,首先向日军发起进攻,坚守主阵地五天五夜,对八路军取得的大捷起到积极的配合作用。毛泽东在1936年致高的信中曾赞扬他“光荣历史,国人同佩”;全国政协在1959年给高的祭文中也赞扬他:在抗日战争中作战英勇,奋不顾身,功勋卓著。然而,在被告编写和出版的《血色雄关》一书中,作者被告有意将高桂滋描写成为保存实力、擅自撤离阵地的民族败类。在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要求之后,被告仍坚持认为高桂滋放弃阵地是历史事实。原告认为“高桂滋擅自放弃团城口”并非事实,被告丑化高桂滋是有意迎合抗日战争中妥协派的自我辩解!为此,高桂滋的女儿认为《血色雄关》一书“侵害高桂滋名誉权”,并提出停止出版发行、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等诉讼请求。

  解放军文艺出版社及其代理律师和作者陶纯到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应诉,依据历史事实和法律规定反驳了原告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代理思路】

  本案原告起诉无理,被告不构成侵权事实清楚、证据非常充分。代理人思考的问题是:被告遇到这类案件是否可以反诉?

  从表面上看,本案是一个所谓"侵犯名誉权"的民事纠纷,而实质上却是原告企图要借法律的名义篡改她父亲这段不光彩历史的行为。对此,出版社当然不能支持。

  出版社在原告明知无理却坚持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不得不前往外地应诉,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冲击,经济上也受到很大损失。这无疑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无端流失。

  其他类似案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原告不顾已经是非分明的事实真相,坚持挑起诉讼。而被告则不得不为此而分出大量精力、人力去应付这种诉讼,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而实际上的审判结果则将是:原告虽然胜诉,却为此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财力。而这些损失却无法在同一诉讼中得到任何补偿——按照法理,由原告无理诉讼引起被告人的诉讼支出,被告人不能以“反诉”去要求赔偿,而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去索赔。可是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人真的为了原告人的恶意诉讼所支付的差旅费和其他损失去起诉的呢?于是,这种本来不应当发生的诉讼就层出不穷,无理挑起诉讼的当事人受不到任何惩罚,本不该作为被告的国家、集体和个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也得不到补偿。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判决结果】

  一审驳回原告高士洁诉讼请求,支持反诉人(被告)解放军文艺出版社要求被反诉人(原告)支付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高士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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