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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巧巧诉宋祖德、刘信达名誉权纠纷案

2019-12-30 杨大民 刘洋 字号

  【案情简介】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使得各种互联网平台、媒介应运而生,促进了极其宽松的网络话语环境的创建。本案正值博客迅猛发展、广为公众使用时期。宋祖德、刘信达在网络和现实社会中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博客为众多媒体和网民所关注。


  2008年11月27日,宋祖德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四大网站宋祖德个人博客上刊载了题为《中国首富黄光裕曾栽倒在金巧巧的石榴裙下!》的文章。该文虚构事实,用语低级粗俗,故意侮辱原告金巧巧的人格。


  2008年11月30日 ,宋祖德又在其个人博客上刊载了题为《金巧巧的另外一些破事!》(又题为《金巧巧曾为吴启华之父堕过两次胎!》)的文章。继续用极其低级粗俗的言语和虚构的情节故意侮辱原告金巧巧的人格。几天内两篇文章迅速被多家网站和个人博客转载,阅读点击率俱增,传播范围甚广,其造成的负面影响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原告金巧巧经与律师多次沟通,在诉前通过公证方式保全了相关证据,最终决定以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宋祖德、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宋祖德辩称两篇文章系转引自刘信达的个人博客,刘信达实为涉诉文章的作者。刘信达亦自认其为涉案两文的作者。


  原告依法申请追加刘信达为共同被告,朝阳法院依法准许。


  此案是宋祖德第一次败诉。适逢侵权责任法出台,金巧巧获得2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案具有典型意义,开启了明星维权的新时代。


  【代理思路】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两文是否属于文学作品,文章中的金巧巧是否指原告金巧巧,是否对原告构成诽谤和侮辱”及“宋祖德在其博客中登载两文属于首次发表还是转载”。


  被告在涉案两文的题目及文章中均使用了原告金巧巧的姓名,对“金巧巧”的职业、演艺经历的有关描述,如出演电视剧《谁是最爱你的人》、知名演员等描述,此与原告的职业、演艺经历一致;两文中还同时使用了“黄光裕”、“吴启华”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读者不会认为该两文为文学作品,实际上从博文后部分网民的评论中也可以看出,一般公众已认为两文中的“金巧巧”直接指向的就是本案原告。涉案两文使用原告真实姓名,虚构和捏造事实,且用语低俗,侮辱贬损原告人格,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构成诽谤和侮辱,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刘信达自认是涉案两文的作者,并主张该两文最早发表在其博客中,并同意宋祖德进行转载,但对该两文首次发表情况并未举证,故无法认定宋祖德在其博客中登载两文属于首次发表还是转载。宋祖德在其多个博客上同时进行刊载(或转载),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宋祖德、刘信达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金巧巧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宋祖德立即删除其在新浪、搜狐、网易三个网站上个人博客中的《中国首富黄光裕曾栽倒在金巧巧的石榴裙下!》及《金巧巧的另外一些破事!》(又题为《金巧巧曾为吴启华之父堕过两次胎!》两篇文章);


  二、被告宋祖德、刘信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在新浪、搜狐、网易三个网站的博客频道首页持续七天向原告金巧巧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宋祖德和刘信达共同负担);


  三、被告宋祖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金巧巧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


  四、被告刘信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金巧巧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


  五、被告宋祖德、刘信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金巧巧公证费一千二百二十元;


  六、驳回原告金巧巧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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