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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 诉周鸿祎名誉权纠纷案

2019-12-30 杨大民 陈枝辉 字号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金山安全公司系香港上市公司金山软件全资子公司,属“金山软件”旗下的核心企业。被告周鸿祎系原告同业竞争企业奇虎360公司董事长。


  2010年5月25日下午3点左右开始,被告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通过微博发表所谓“揭开金山公司面皮”的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虚构事实,散布大量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的不实言论,对原告及其经营活动产生极其严重的恶劣影响,极大损害了金山公司良好的商誉和企业形象。同时被告在微博中使用了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使社会公众对原告及“金山软件”品牌产生了重大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


  被告曾在2010年5月29日第五届中国互联网站长年会上演讲并宣称,其在微博上向金山开炮后,导致第二天金山股价大跌12%,市值掉了6个亿。


  受被告不良言论及市场因素的影响,金山软件(03888.HK)在2010年5月26日跌幅达到11.9%,市值损失超过6亿元。


  形势紧迫,原告决定不打口水仗;把精力集中在为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上,全力满足用户需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代理思路】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主张权利”及“周鸿祎在微博上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金山软件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也是金山软件旗下的核心企业。作为境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根据报表合并原则,原告的业绩是金山软件整个业绩的主要组成部分。原告提交的金山软件上市公司2009年全年、2010年半年财务报表,证明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KIS)2009年在金山集团“收入占比”为25%,“净利润占比”为27%;2010年上半年这一数据分别为26%和28%。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系“金山系”的关联企业。周鸿祎在微博中的某些言论直接点名原告,但也有些言论,并非指向原告,而是指向其他金山系关联公司。而周鸿祎在表述“金山”或“金山公司”时,并未对各金山系公司进行明确区分,在社会公众眼中,应指向金山系全部关联公司,而非特指某家上市公司或安全软件公司。周鸿祎的言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原告依法有权提起诉讼。


  微博上言论自由也应受到合理限制,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周鸿祎作为同业竞争企业的负责人,应对其言行谨慎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利用微博作为“微博营销”的平台,密集发表针对金山软件的不正当、不合理评价,目的在于通过诋毁金山软件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方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任职的公司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势必会使公众对原告以及金山系公司产生一定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犯名誉权。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周鸿祎停止侵权,并删除相关微博文章(具体侵权微博文章目录见附件);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周鸿祎在其新浪微博首页、搜狐微博首页、网易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向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为连续七天(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周鸿祎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周鸿祎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周鸿祎赔偿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八万元;


  四、驳回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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