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物贸公司与xx科技发展公司货款纠纷案
2019-12-30 周振国 刘洋 字号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9日,仲裁申请人xx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贸公司”)与被申请人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合作供煤协议》。约定由科技公司与xx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炼公司”)签订《喷煤采购合同》,由物贸公司向冶炼公司供应煤炭,科技公司应及时向申请人支付煤款。
截至2009年11月,申请人共向冶炼公司供煤30,910.06吨,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煤款总计人民币26,918,257.64元。科技公司在向物贸公司支付了24,820,000元煤款后,拒绝继续向物贸公司支付煤款,拖欠煤款人民币2,098,257.64元。
科技公司辩称停止付款的理由是最终用户冶炼公司未向其付款,而根据物贸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冶炼公司未向科技公司付款的,科技公司有权停止向物贸公司付款。在这种情况下,物贸公司不仅不能从科技公司取得货款,并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法向冶炼公司催要货款。
经过物贸公司与科技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物贸公司委托本所律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经仲裁庭四次庭审,最终厘清各方关系,裁决由科技公司向物贸公司支付货款860853.1元。
【代理思路】
本案主要涉及三方主体,供货方物贸公司,垫款方科技公司,最终用户冶炼公司。其关系是,物贸公司采购煤炭后销售给冶炼公司,由于冶炼公司支付货款存在一定账期,为缓解资金压力,物贸公司引入科技公司垫款。物贸公司送货给冶炼公司后,科技公司先行付款给物贸公司,然后科技公司再向冶炼公司结账,并取得一定价差。
本案中,关系较为复杂,根据物贸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协议,当冶炼公司停止付款时,科技公司有权停止向物贸公司付款。截至本案仲裁前,科技公司欠付物贸公司的款项高于冶炼公司应付科技公司的款项,导致科技公司殆于向冶炼公司催款,最终导致物贸公司受损。
厘清各方关系,及各方在本案中的地位及利益点,是律师代理本案的重要前提。
仲裁庭经过多次开庭,逐渐发掘本案三个争议焦点:一、本案中物贸公司实际向冶炼公司供煤的数量和货款总额;二、科技公司向物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构成认定科技公司应付物贸公司货款的证据;三、冶炼公司停止向科技公司付款是否构成科技公司向物贸公司付款的阻却事由。
本案代理律师辨析复杂法律关系后,采用逐层辨析、核算数量、事实推理等方法,最终说服仲裁庭,从保护真实交易的角度,最大限度维护物贸公司的利益。
【判决结果】
科技公司向物贸公司支付货款86085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