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航基力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孙某某、第三人张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9-12-30 郑建鸥 吕悦 字号
【案情简介】
原告航基企业起诉称:孙某某系山东迪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生公司)股东。2011年1月20日,航基企业(变更前名称:天津航基力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包括孙某某在内的迪生公司全体股东签订《关于天津航基力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投资山东迪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入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入股协议》),约定航基企业出资4926.6万元,增资入股2346万股,航基企业认购后所持迪生公司股份占增资后总股本6900万股的34%。同日,航基企业与孙某某就《增资入股协议》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了孙某某向航基企业支付2010年度业绩补偿款的计算方式。随后,航基企业依约履行了增资入股义务,成为迪生公司股东,并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2011年4月18日,航基企业与孙某某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书》,确认迪生公司2010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净利润指标,孙某某因此应向航基企业支付2010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615.22万元;调低2011年的净利润指标,孙某某因此应向航基企业支付1750万元作为净利润指标调整补偿款。
上述协议签订后,孙某某并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向航基企业支付相应款项。航基企业认为,孙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航基企业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孙某某向航基企业支付2010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615.22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孙某某向航基企业支付净利润指标调整补偿款175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孙某某答辩称:一、航基企业所述与事实有不符之处。2010年,张某想入股迪生公司,孙某某承诺允许以张某妻子张航女士和马贵林先生名义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主体入股迪生公司。在孙某某主导下,2011年1月19日迪生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航基企业向迪生公司增资500万股(4926.6万元)的决议。因迪生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未达到2800万元,根据孙某某与航基企业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孙某某需对此支付违约赔偿款。根据张某的安排,孙某某将持有的迪生公司550万股转让给中海创投等公司,获得款项中的1520万元支付给航基企业,该1520万元由张某收取。张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同意孙某某与航基企业关于补充协议的事宜全部结清。二、航基企业所诉2010年度业绩补偿款及净利润指标调整补偿款实际系违约赔偿金,补充协议约定的数额已远远超出航基企业的实际损失,申请法院按航基企业的实际损失进行调整。三、对孙某某已付违约赔偿款部分,航基企业应予返还。四、为查清本案事实,申请法院追加张某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五、张某介入迪生公司管理后,对迪生公司恶意进行破坏,在外散布迪生公司不行了的言论,导致银行不给迪生公司发放贷款,并排除了迪生公司的业务骨干人员,导致迪生公司的业绩下滑,孙某某作为股东保留对航基企业及张某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三人张某述称:张某不是航基企业的员工,也没有代理航基企业向孙某某收取过款项。张某与孙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迪生公司之间存在有偿合作关系,双方签订有《合作经营及引资合同》。张某已经履行了《合作经营及引资合同》的义务,但孙某某仅支付了1520万元款项,为此张某已另案起诉了迪生公司。
【代理思路】
本案《补充协议书》属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常见的估值调整协议,俗称“对赌协议”。从孙某某的答辩意见可知,孙某某是从两个方面进行抗辩:其一,主张“业绩补偿款及净利润指标调整补偿款”属于违约金性质,意图将其纳入违约金调整的裁判规则。其二,主张第三人张某构成表见代理,意图将张某收取的1520万元款项界定为付给航基企业的补偿款。针对第一项抗辩,我们搜集了各级法院、各地仲裁委关于估值调整条款的裁判规则,从估值调整条款的功能出发,论证了估值调整条款与违约责任条款的区别。针对第二项抗辩,我们从分析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出发,组织证据证明张某不具备代理权的外观表象,孙某某也未尽到善意无过失的注意义务。同时,我们找到了张某与孙某某之间存在其他有偿合作关系的材料,建议张某另诉孙某某,隔断了1520万元与本案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1、被告孙某某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1615.2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被告孙某某向原告支付净利润指标调整补偿款175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