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025-85231119

说说“同步审查”

2019-12-23 字号

杨照东/

出差途中,偶然间看到手机上的一则报道:职务犯罪7成获免刑缓刑,最高检推新规审查。上网查询,方知最高检日前出台了 《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用遍各种搜索仍未见原文,仅于相关人士的答记者问中略知一二。也 许是职业的敏感,这略知的一二引发了我些许的思考,也产生了一些疑惑,适逢记者约稿,那就在此胡乱地说上几句,也好引出各方高见。

说说法律监督之现状

据媒体报道,规定的出台是最高检为破解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不力这一难题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也有报道称主要解决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不敢 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谈到法律监督,首先我们要搞清楚,现阶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究竟如何?据最高检专项检查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 2.68% 不知道最高检是否根据2.69%这个数字得出目前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不力的结论。其实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不应该只是抗诉这一种,比如刑诉法一百六 十九条就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因此,仅以抗诉少就得出监督不力的结论恐怕不够全 面,更何况抗诉少不等于该抗不抗,而只有该抗不抗才是监督不力。要了解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否有力,除了问问检察官,恐怕还要问问法官。其次我们还要搞清楚, 如果说检察机关监督不力,那么究竟是不敢监督、不善监督,还是不想监督。作为一名律师,近年来我曾多次看到这样的一幕:当法官制止公诉人的不当讯问或不当 使用辩论言辞时,公诉人会大声提醒法官:公诉人在参与诉讼的同时还负有监督法庭审判工作的使命。可见,检察官的法律监督意识并没有减弱,监督的行为也并不 少见。毋庸讳言,对于一些大案要案、有影响的案件,多有检法在侦查阶段就提前介入的现象,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乃至定性与量刑,各方早已取得共识,这样的 案件不可能存在抗诉,也不需要监督。当然,也一定会有检察机关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提出抗诉的情形。总的说来,监督不力的说法尚需进一步考证,而不敢监督与 不善监督恐怕不是普遍性的问题。不需监督、不愿监督,这可能才是目前法律监督的真实状况。

说说《规定》之出台

在我看来,《规定》并无新意。刑诉法早已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也明确了同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及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是 否支持抗诉的具体程序。作为内部的工作机制,《规定》除了强调和更加具体以外,并没有多少新的东西。之所以要出台这么一个规定,按照相关人士的说法,是要 “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的难题。那么,当前是否真的存在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问题? 前面提到的免、缓刑占69.7%这个数字是否就表明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偏多? 69.7%中有多少属于不当缓免?虽然抗诉率仅为2.68%,但这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检察机关怠于行使抗诉权。只有搞清楚这些问题,才能正确评价当前职务犯 罪案件的量刑,才能正确对待社会的反映,才能正确制定相应的对策。如果不加调查分析,仅为迎合老百姓的心理,随随便便就出台一个法规或一个政策,就或多或 少显得不够严肃,既不是真正的构建和谐,也不符合科学的发展,其结果必然事与愿违。


全国免费
咨询电话

025-85231119

15365101119

一键呼叫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