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弈布局——始于合作之初,终于争议之末的操盘
2019-12-20 loli 字号
■ 陈宇等 / 文
《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前言
交易之初
法律禁止,风险重重
交易限制的法律壁垒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不被法律保护。而双方约定的固定回报为2500万,其利率已然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00倍之多,即使双方的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有效,三洋公司的回报也将因为高利借贷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法向五洲公司主张,最终导致三洋公司的所有投入将无法得到任何回报。
交易限制的现实风险
——无担保的本金损失风险
——项目投资的损失风险
企业借贷的法律禁止和高利借贷的法律限制使得三洋公司进退维谷,五洲公司蓄意的不予偿还和无意的投资失败使得三洋公司左右为难。在国内市场现有的交易模式中,这笔交易是绝对无法达成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布局
经过对我国法律法规的细致研究,并结合长期的诉讼经验,我们决定采用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拆分借款协议,重构融资体系,即以《项目开发合作协议》、《股东借款协议》及《咨询服务协议》代替三洋公司与五洲公司拟签订的《借款协议》。
具体说来这种交易模式可以分为三步:
交易的第一步是三洋公司、五洲公司签订《项目开发合作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三洋公司以1元的价格收购五福公司20%的股权,成为五福公司的股东,并约定了如果一旦“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即五福公司的两大股东三洋公司、五洲公司对“岭南大厦”项目的开发及销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三洋公司应退股并放弃其20%的股权。
交易的第二步是五福公司、三洋公司签订《股东借款协议》,三洋公司以五福公司股东的身份向五福公司提供3000万的无息借款。并约定了如果一旦“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三洋公司退股时,五福公司应立即偿还三洋公司的股东借款。
交易第三步为五洲公司与三洋公司、五福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三洋公司派驻专业咨询组进驻五福公司协助五福公司进行项目开发销售,并提出专业化建议及意见。五福公司及五洲公司向三洋公司支付2500万的咨询服务费。并约定了如“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三洋公司退股或“岭南大厦”项目销售6个月后五洲公司与五福公司应支付该咨询服务费。
通过《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三洋公司成为了五福公司的股东。三洋公司再通过签订《股东借款协议》,以股东借款的方式向五福公司出借3000万元借款。这样一个企业间借贷的违法行为就变成了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合法行为。同时,三洋公司受让的五福公司20%的股权也成为了三洋公司提供资金的对价担保。双方又通过“公司陷入僵局时,三洋公司应当退股”的约定,避免了因转让股权而使三洋公司对“岭南大厦”项目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通过《咨询服务协议》使三洋公司投资的固定收益2500万元转化为咨询服务费用,避免了被认定为高额利息而不被法律保护的风险,同时在《咨询服务协议》中通过约定派驻专业咨询服务团队进驻五福公司,使得三洋公司可以参与到五福公司的投资经营中监督资金的使用,进而保障项目的正常开发及收益。
对 弈
——争议现,纠纷起
其次是面对三洋公司对“岭南大厦”项目提出的所有合理化建议以及三洋公司对五洲公司的行为提出异议的书面函件,拒绝给予任何回复。这样作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三洋公司掌握能够证明“公司经营陷入僵局”的证据材料。“公司经营陷入僵局”是一种状态,极具抽象性,很难用证据加以固定,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三洋公司与五洲公司无法在公司经营中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很难认定“公司经营陷入僵局”。通过石沉大海的沉默,五洲公司企图避免三洋公司提前退股并收回股东借款。
随后,五洲公司又操纵五福公司私设银行账户,回笼销售资金,擅自偿还五洲公司关联人向五福公司提供的借款,并且以五福公司开发的“岭南大厦”项目楼盘设定抵押,高额举债。这样作是为了增加五福公司的负债,用以稀释三洋公司的股东借款债权。一旦五福公司资不抵债,宣告破产,三洋公司所掌握的20%的股权将因为五福公司的高额债务而毫无价值,其提供给五福公司的股东借款也将因为系普通债权而与其它普通债权人平等受偿,最终将导致三洋公司很难收回其投入的3000万资金。
——字字斟酌,埋设伏笔。
关于“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在交易之初我们就在《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以及相关的文件中埋设了伏笔。根据《项目开发合作协议》的规定,“公司经营陷入僵局“是指五福公司的两大股东三洋公司、五洲公司对“岭南大厦”项目的开发及销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五洲公司想要完全控制五福公司的经营主导权,在三洋公司为成为五福公司股东而与五洲公司磋商时,同意了五福公司的七个董事中只有三洋公司一个席位的苛刻条件,同意了五洲公司仅转让20%五福公司股权的条件,唯独在五福公司监事人员的选定上寸步不让,坚持要三洋公司的代表陆某某担任五福公司的监事,并在五福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监事有权召集股东会会议。由于监事并没有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利,五洲公司痛快的答应了三洋公司的条件。看似五洲公司在这场磋商中占尽先机,但实际上我们想要是一项看似无关痛痒却对《项目开发合作协议》的履行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权利——提议并召集股东会会议。在三洋公司与五洲公司发生纠纷后,陆某某以其监事的身份立刻提议并召集股东会会议,三洋公司在股东会会议上提出了降低“岭南大厦”项目楼盘销售价格以符合市场环境变化的合理化建议,在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五洲公司派来参加股东会的代表拒绝同意该提案,未防止形成三洋公司与五洲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材料,五洲公司的代表同时拒绝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中签字。但五洲公司所有的行为都于事无补,因为从股东会开始的时候我们邀请公证处对整个股东会会议过程进行了合法公证。“公司经营陷入僵局”的证据借此固定下来。
关于五洲公司私设账户、收回投资以及设定抵押、高额举债,在交易之初我们就在《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中对上述行为进行了禁止性的约定,五洲公司的每一步都在我们的计算之内。未经三洋公司与五洲公司协商一致,上述的行为均属违约。通过查询五福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调取“岭南大厦“项目楼盘的抵押记录,我们轻松的证实了五洲公司上述的违约行为。
案件结果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