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百粥香”与“百粥乡”商标侵权件诉讼案谈企业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2019-12-20 loli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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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应诉的战略思路。接到这个案件后,依据以前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经验,本案“百粥香”虽然是未注册商标,但未注册商标同样会受到法律在一定限度内的保护。经过初步分析,应当不属于侵权;本案在应诉的同时,应当向国家商标局同时申请无效原告已经注册的“百粥乡”商标。商标无效申请后如果被受理,本侵权案件应当中止延期审理。待到国家商标局裁决或双方不服,可以继续行政诉讼于法院,待法院判决或裁定后,依据判决结果,如裁决“百粥乡”注册商标无效,这个案件朱大姐就不会侵权;如果裁决结果“百粥乡”注册商标没有被撤销掉,本案法院还得再恢复审理,被告再从未侵犯商标权思路方向进行抗辩。
也许朱大姐就是简单生活,简单面对一切的人,她采纳直接抗辩的方式进行应诉,对于商标无效的方案说以后看本案结果再定。我完全理解朱大姐的苦衷,商标无效申请及裁决期限较长,对于裁决结果不服,还可以进行一审及二审行政诉讼,待商标无效案件有了结果,回过头来再应诉这个案件。这个案件恢复审理要拖后两年左右,朱大姐作为一个自然人个体无论从精神上、时间上、财力上也许陪不起。作为委托人只有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权。
二、大海捞针——从最不经意的地方发现有效证据。
1、第一份证据,政府行业规范管理的证书。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京(西)户外广登字(2004)年第04112077号《户外广告登记证》。这个《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单位为北京金鸿福祥亿餐饮有限公司的金鸿福祥亿“百粥香”月坛店。上面有西城区工商分局盖章,这就足以证明在2004年11月26日“百粥香”这个未注册商标被这个店铺一直使用,已经得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的记载确认;也证明被告从2004年就使用“百粥香”这个未注册商标,以证明被告并未侵权。
2、寻找第二份证据——政府管理行为的痕迹。
依据我多年的从业经验,应当在街道和市容管理方面寻找证据。在我的建议下,朱大姐到西城区市容管理委员会查询。市容管理委员会电脑显示,“百粥香”商标牌匾根据规定已经在2007年9月13日,首次办理了牌匾统一登记。同时显示,在2010年4月21日再次办理。我们对原始的材料进行了复制,西城区市容管理委员会在复制件上加盖了公章。但对2007年9月前的证据,市容管委会尚未正式对匾牌进行统一管理,虽然被告一直在沿用该“百粥香”未注册商标牌匾,但西城市容管理委员会无法出具2007年9月以前的证明。
3、寻找第三份证据——业主佐证。
为了证明经营时间短,用店面转让合同、转让费收据及经营记录证明被告经营不足一年,而且全面亏损,尚未盈利。
当上述这几份主要证据找到的时候我中踏实了,对本案全面胜诉充满了信心。上述证据的取得从客观上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被告“百粥香”这个未注册商标早已经使用,并在一定范围和区域内被大家及公众认知,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其一,原告的注册商标标志是文字+图形+英文组合;被告的未注册商标仅为“百粥香”文字,而且两者还有下面几点的实质性不同,不可能造成公众混淆。
其二,被告的“百粥香”与原告的“百粥乡”在含义上是不同的,“百”数字代表多;“粥”是通用名字;“香”代表五谷醇香的意思。而原告的“百粥乡”作为注册商标名字产生于被告“百粥香”之后,从字意上来解,其明显含义不同,在北京粥店很多,目前还有“百粥坊”、“百粥缘”、“百粥园”、“百生粥品”“盛泽百粥”“百粥情事”……等等,百粥已成为“粥”餐饮业的约定俗称通用名称。而原告“香”与被告“乡”字义明显不同。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显然百粥表明数量与粥的形状不能作为注册商标,那么关键区别在最后一个字。
“百粥香”与“百粥乡”两个商标的最后一个汉字不同,且在字形、含义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无法达到原告所称的混淆、误认的地步,同时原告也没有证据表明“百粥乡”商标在“百粥香”使用前已经达到知名商标的标准,从含义上可谓风马牛不相及。如果说是侵权,也是原告对被告未注册商标“百粥香”侵权,原告“百粥乡”的申请注册是对被告“百粥香”的恶意抢注。
其三,被告从2004年就开始使用“百粥香”这个未注册商标,到目前为止一直是合法使用。依据《商标法》第13条规定,使用在先,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而原告在2010年10月10日才注册,在原告注册之前“百粥乡”只是字号并未作为商标,可见在原告未注册前被告人已经使用“百粥香”很多年。
其四,“百粥香”从2003年开始使用,已为周围市民所熟知,属于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知名度的知名商标,可以说是未注册的知名商标。由于转让前被告的原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疏于对知名商标法律保护,被原告以谐音抢注。
其一,被告合法使用自己未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依据《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即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一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其二,原告要求赔偿22万多元经济损失及支出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不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赔偿没有依据,且原告是2011年2月14日才完成商标变更,被告的现在经营者在2011年10月26日才接手经营该店铺,接手半年多,而且亏损严重,所以原告要求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接手该店铺之前,原转让人拥有方庄店及月坛店两个粥店,均使用“百粥香”这块老字号招牌。
依据原告提供的“百粥乡”商标注册证,该注册商标在2010年10月21日注册,注册人为北京市朝阳百粥乡餐厅,而本案原告为北京市百粥乡餐饮连锁公司,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与原告显然诉讼主体不适格(注:原告后来补充了名称变更证据)。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原告不符合此规定,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与原告名称不统一。
综上,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是在合法利用自己的未注册商标,不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及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企业经营者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本案属于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原告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强,知识产权战略比较清晰,为公司实行连锁经营、实行品牌战略可谓不惜一切代价,这也是现代企业对外扩张的理念。虽然在法庭上是对手,但案件结束后我依然很钦佩原告公司的经营战略。通过打击潜在的竞争对手,尤其是通过知识产权诉讼排挤竞争对手,以增强自己的势力和品牌知名度。当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企业大规模在中国抢滩登陆时就熟练的运用这一战略,在中国迅速进行商业扩张。如今看到我们本土企业也比较熟练的引用这一战略,在国内进行并购和商业扩张同时也走出国门,在国际商场上并购和扩张,尤其作为一名中国律师为民族企业的成长感到很欣慰。
本案被告公司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高,只是被动的抗辩和应诉,在代理人的努力下避免了重大损失。但在知识产权战略上也许还处于个体经营阶段,无暇顾及保护战略。如果本案委托人愿意继续上诉,代理人有信心完全取得二审胜诉,代理人为被告公司设计的知识产权战略方案及品牌保护方案终因委托人的“退一步海阔天空”的生活态度而无法实施。
通过本案启示我们有条件的企业一定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熟练应用知识产权战略,使企业日益具有竞争力,走出国门,参与竞争,使企业快速成长。
那么企业应当如何获取知识产权?
(一)技术引进。企业由于自身研发能力不足,为了避免重复研究和投资,节省时间可在短期内提升技术水平,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通过对于技术引进,参与市场竞争收购、兼并、购买获得技术。
1、研发能力较弱的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专利,已达到短期内提升其知识产权的储备,也可以通过企业兼并、收购等方式,兼并研发能力较强,企业所需的企业知识产权,
3、引进人才获得,发掘和引进高科技研发人才是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回去最有效的方法手段之一,一般企业的核心技术是少数人掌握,企业可以借助于专利情报对发明人进行组合及其关联分析,可以发掘核心研发人员,对此加以引进,可加大企业技术提升的力度。
(二)合作开发。合作开发是指多个企业采取共同投入、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合作研发获取专利的方式,合作开发可以降低获取知识的成本、又能取得获取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合作开发可以建立技术联盟,使合作整体获得更强的核心竞争力。
2、产学研相结合创新。一般以企业为主体,推进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之间展开产学合作的知识产权获取方式,其前提条件是合作各方资源,成果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产学研相结合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创新成本分散新风险,是企业能够进入新的技术领域和经营领域。
(三)对于失效专利的利用。企业可以通过专利公报,对其专利、失效专利等形式获得技术的形式对于现存的已经失效的专利利用,对于依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可能被宣告失效专利利用;对于未在中国申请专利,国外专利技术的应用,企业通过专利情报分析发现某些专利的缺陷和漏洞,提出专利无效诉求,使之成为无效专利进而可免费利用该技术成果,企业通过对于失效专利继续研究开发再次申请专利,也可以直接实施该有价值的失效专利,达到形成核心竞争力。
(四)创新技术。拥有雄厚的研发能力、有充足的租金和技术设备并能够及时将研发成果转化为商品化的的生产企业,可以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将企业研发的核心技术或基础研究成果作为专利来保护并控制核心技术领域,通过申请专利保护达到技术垄断,使企业立足于不败的竞争地位,
(五)改进知识产权策略。对于企业关键技术的获取,可直接购买设备,引进技术、技术许可、委托开发、并购企业,股权投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获取掌握某产品的关键技术和技术秘密,并在设计时改进和创新,仿制能力是改进知识产权的基础,众多小企业通过先仿制再创新的过程,迅速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改进知识产权策略通过反向工程与消化吸收最终实现对先进技术的再创新。
总之,知识产权作为当今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柱。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与企业经营战略相结合才能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企业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将技术优势转化成竞争优势,转化成经济效益,企业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